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沈阳市房产局于2024年6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改造范围包括:《沈阳市“十四五”城市民用供热规划》规划保留,具备升级改造条件,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85蒸吨及以上燃煤供暖锅炉纳入改造范围。结合公司环保设施的实际情况,企业分批对锅炉进行改造。一期工程开始于2022年9月,对《沈阳市2022年度清洁取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试点项目清单》中的4台锅炉(1#、2#、3#、4#)进行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2月27日完成验收,二期工程开始于2023年8月,对《沈阳市2023年度清洁取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清单》中的2台燃煤锅炉(5#、6#)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本次为三期工程,对1台燃煤锅炉(7#)的脱硫、除尘、脱硝系统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计划总投资700万元,实际总投资733万元,该项目于2024年10月15日完成工程建设。改造标准为: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改造后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
1台100th燃煤热水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pdf